一、與法規相關問題
Q1-1:辦理『執業』、『歇業』,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
A1-1: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離職應於30天內(第30天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完成歇業程序;執業登記屬於事前審查,應於報到時完成,執業登記完成始可於機構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與紀錄。

Q1-2:『歇業』與『停業』有何不同?
A1-2: 一般離職,依法辦理『歇業』;如為留職停薪,如進修、育嬰假等申請核准,應辦理停業,復職時辦理復業,但如果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先辦歇業,恢復上班時,再辦理執業登記。

Q1-3:辦理『停業』,復職後未辦理復業,超過一年,應如何處理?
A1-3: 依照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復職後,如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將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即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為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程序上復職時立刻辦理復業申請,超過時間未辦理,應具『衛生局醫事人員未辦理業態異動意見陳述書』說明並盡速申請辦理。

Q1-4:呼吸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將有何影響?
A1-4: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20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以及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5:呼吸治療師是否能兼職?
A1-5: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6:請問有遇過醫院不開離職證明,可是專業人員卻要離職時,沒有"離職證明"如何是好?
A1-6: 沒有"離職證明"還是可以辦理註銷申請,要填寫「具結書」不得委託別人代理,要簽名及蓋章,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具結書」請恰各縣市衛生局索取
 
二、與繼續教育有關問題

Q2-1:領取執業執照後,又服務院所異動兩次,應何時更換『執業執照』?
A2-1: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領得醫事人員證書未逾五年而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同時應備齊120繼續教育學分,始得換照。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