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Ο九年九月五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定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Kaohsiung City Respiratory Therapis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章程依據呼吸治療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3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4條  本會以促進全民健康,協助政府推行衛生保健政策,提高呼吸治療服務品質,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任務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昇呼吸治療照護品質及發揚呼吸治療倫理。

二、促進呼吸治療技術專業研究與發展。

三、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四、維護及增進會員合法權益。

五、辦理會員執業之調查、統計。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接受政府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及諮詢。

八、拓展本會與國內外醫事團體之交流事項。

九、相關呼吸治療糾紛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6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呼吸治療師證書,在高雄市區域內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會員。鄰近縣市無呼吸治療師公會之呼吸治療師,得加入本會會員。

第7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檢具入會申請書、在職證明、呼吸治療師證書、一吋半身正面照片一張、身分證,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取得會員資格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8條  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呼吸治療師證書遭撤銷者或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者。

三、嚴重妨害本會榮譽及呼吸治療專業權益,依會員大會決議,同意銷會員資格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9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力。

二、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10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決議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按期繳納會費。

六、回應本會執業相關諮詢及調查事項。

七、提供與呼吸治療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八、會員轉至本市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九、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會員

 

第11條  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九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無故不繳納會費達二年或違反本章程及決議事項,得經理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違反呼吸治療師法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2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呼吸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退會。相關異動未在主管機關規定30日內辦理手續,則以辦理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年會費,申請證明文件時亦同。

第13條  會員於會員大會因事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定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6條  本會設理事17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當選理事、監事及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17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二、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遴選一人代理之。

三、出缺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出為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一任期為限。

第18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缺額時由監事會互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一任期為限。

第19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後並報備主管機關。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20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辦理相關選舉事項。

二、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審定會員資格。

四、保管本會之財產。

五、聘免會務人員。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事件。

第21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本會會務。

第22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協助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23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物收支。

五、受理合法之糾舉案。

六、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24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25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6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理監事等職務,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7條  本會經理事會議同意,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28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五章會議

 

第29條  會員大會

一、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三、臨時會議得由理事長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同意召開。

第30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31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32條  本會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經本會核准之公假外,如連續缺席兩次會議者,不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視同解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國內、外發生重大傳染病流行疫情或重大事故,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並執行其職務,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依視訊設備產生紀錄為準。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33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三、行政手續費。

四、捐助費。

一、委託收益。

二、基金及孳息。

三、其他收入。

第34條  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入會及重新加入本會時,常年會費採逐月酌收。

第35條  本會之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每年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按年製編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同意後,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37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