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章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基隆市呼吸治療師公會,英文名稱為Keelung City Respiratory Therapists Association,縮寫為KCR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以精進呼吸治療專業技術,多元推廣呼吸治療急重症、長期照護、居家照護等學術探討,並積極參與社會服務與維護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病患照護品質。

二、多元發展呼吸治療急重症、長照學術探討與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呼吸治療相關之法令與制度執行。

四、提供地區社會服務醫療資源與協助。

五、增進會員之間專業技術之交流。

六、促進會員敦睦、合作互助、福利等。

七、協助會員呼吸照護糾紛、協調。

八、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利。

九、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及諮詢。

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呼吸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應加入本會會員。 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時,須檢附入會申請書、呼吸治療師證書影本、在職證明(在職者)、一吋半身正面照片一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送交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繳納各項費用,准其入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非因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或廢止執業執照,不得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經本會予以通知、勸告、警告後,仍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會員經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第十三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四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及積欠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會員之處分。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之產生及任期。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應繳納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整,一年為一期,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清。常年會費於入會時按比例月份一次繳納。

三、本會手續費每次貳百元整。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會員退會時,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附註:新入會會員於到職1-15天內退會,常年會費按月份退還,入會費及手續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基隆市政府108年3月5日基府社行參字第1080207248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