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日期:93年06月12日

修訂日期:95年06月17日

修訂日期:99年06月12日

修訂日期:100年06月19日

修訂日期:109年08月22日

111年08月28日於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呼吸治療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New Taipei City Respiratory Therapis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促進全民健康,協助政府推行衛生保健政策,提高呼吸治療服務品質,發展呼吸治療事業,維護會員權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會址所在地。

第二章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發揚呼吸治療倫理及提高呼吸治療服務品質。
    • 促進呼吸治療事業之發展。
    • 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 建議、推行及維護有關呼吸治療之制度與法令。
    •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 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 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 拓展本會與國內外醫事團體間之有關事項。
    • 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 關於呼吸治療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三章   

  •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呼吸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應加入本會會員。但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可自由加入為自由會員。會員人數(自由會員除外)如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依呼吸治療師法被撤銷呼吸治療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中通緝中者。
    • 現為外縣市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員者。
    • 嚴重妨害本會會譽及呼吸治療專業權益者。
  • 會員入會時須檢具入會申請卡、呼吸治療師證書、在職證明書(在職者)、二吋半身正面照片一張、身分證,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 會員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章程。
    • 遵從本會之決議事項。
    • 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 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 提供與呼吸治療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 按期繳納會費。
    • 會員轉至本縣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 會員申請離職應於30天內至公會辦理退會,並至衛生所辦理歇業登記。若會員離職未辦理退會者,公會依主管機關每月提供之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名冊核對資料,經確認會員已異動離職但未辧理退會者,公會會自動將其轉為自由會員並保留會籍至當年度年底。離職會員若次年度仍未完成退會手續者,即暫停該會員一切會員相關權益,待會員繳交之前積欠之費用後,方能恢復會員權益或是開立公會證明,此停權期限最多累計12個月,超過此期間視同會員自動退會。會員於停權期間內要求復會者,需補繳之前欠繳之常年會費方可恢復會籍。但若超過此期限要求重新復會者需重新辦理入會並繳交相關入會費用。
    • 會員申請留職停薪(育嬰、進修、因病≧1個月)少於1年,需在30天內至公會變更,並至衛生所辦理停業登記。待回原單位執業時,至公會復會,並至衛生所作復業登記。若會員申請留職停薪(育嬰、進修、因病)超過 1年,則應在30天內至公會辦理退會,並至衛生所辦理歇業登記。會員因故未至公會辦理停業變更、退會,同第九條之八次年停權期限最多累計12個月,超過此期間視同會員自動退會。
  • 會員(代表)、自由會員之權益如下:
    • 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自由會員除外)。
    • 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 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十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 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之處分。
    • 違反呼吸治療師法者。
    • 違反政府法令者。
    • 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代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未遞補前得列席理、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常務監事採無記名單記法為之,各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大會決議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 保管本會之財產。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組成各委員會並推展會務。
    • 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案件。
    • 其他有關事項。
  •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 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對外代表本會。
    • 綜理本會會務。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 稽核理事會所提財務收支。
    • 受理合法之糾舉案。
  •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召集監事會。
    • 監察會務。
  •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出席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監事會推選之。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 查明有本會章程第七、十一、十二條之停權處分規定之一者。
    •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解職者。
    • 缺席理監事會議之理事或監事,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遇重大災難或危機事件時,得籌組臨時任務編組。
  • 本會得設總幹事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其服務規則另訂之。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時亦同。
  •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經理事會議決敦聘之。

 

第五章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有其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較多數之同意始能生效。
  • 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變更。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本會理、監事會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理監事會議和臨時會議遇特殊情事(如重大疫情…等)經各理事、監事表決超過半數同意後才得以網路視訊會議為之,視同理監事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網路視訊會議。
  • 理事會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 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 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委託。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費:會費分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
      •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參仟陸佰元整。
      • 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 會員服務費每次貳佰元整。
    • 捐助費。
    • 利息收入。
    • 信託收益。
  • 會員退會時,入會費不退還,常年會費經扣除已發生之相關費用後,再予以退費。
  •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製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