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提醒會員

執業、離職或異動時,請務必向公會登記辦理

執業:務必於到職當日完成執業登記

離職或異動時請於三十日內到衛生所辦理註銷

執業執照於有效日期屆滿前6個月內換照

 

近期會員統計學分時疏忽而延期換照,而此延期換照受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是因為違反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11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第22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會員們多注意上述事項

                    ~社團法人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