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再次宣導】 離職請於30天內至公會辦理退會再至新北市各地衛生所辦理歇、停業,以免逾期受罰。 親愛的會員,您好: 【公會再次宣導】 近期有位會員收到新北市政府行政處分,原因為違反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依呼吸治療師法第22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整。 新北市公會關心您,請記得於離職日30天內至衛生所辦理歇、停業以免受罰。 裁處書(如下圖)及連結:歇業流程圖、停業流程圖,謝謝。 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