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期有會員申請育嬰假,但未於30天內至衛生所辦理歇停業,依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被新北市政府裁定因違反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萬元。

 

新北市公會提醒會員朋友,若申請育嬰假在一年內(含一年)請來電公會告知申請假期起迄日,以方便公會於假期結束前提醒會員辦理復會。但申請期間超過一年以上煩請直接辦理退會。

此外不論申請育嬰期間長短,請務必於30天內至衛生所辦理歇停業以免因違反法令逾期辦理而被處以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育嬰留停期間結束,不論預計繼續留停或上班,皆請至公會辦理退會或復會,再報請原執業執照機關辦理歇停業...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