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會提醒您
呼吸治療師於離職或異動時請於三十日內到各衛生所及所屬公會辦理註銷退會。
近期會員受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處分大多是因為違反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第22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離職日為107年10月12日,則辦理撤銷執照最後期限為107年11月11日,逾越法定報請備查期間(即30天內)將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