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會員大家好:
轉知全聯會消息如下述:
各地區公會大家好:

根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本會收到第四起會員因未辦理停業,
而遭罰款之案件(約五萬元左右)。
請務必針對所屬公會會員加強宣導,合法且於時間內辦理停業歇業之觀念。
以免遭受罰款,
謝謝大家。
 
全聯會秘書處敬上

以上,請桃園RT公會會員知悉!!    秘書處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