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與可信賴專業活動EPAs資訊相關問題
與獎勵金相關問題
Q1:我們醫院工作病房內111年05月有收治確診肺炎患者,醫師及護理人員都有申請1班1萬元的獎勵金,但RT 卻沒有;111月10月病房再次有病患確診(原呼吸器依賴病人),陸續共5個,目前詢問醫院感控師,表示呼吸治療師不在名單內?
A: 會員對於重症患者照護獎勵費用發放有疑義,均請透過所屬地區公會行文至全聯會,全聯會彙整代轉各項狀況,協助會員爭取。
Q2:重症患者照護獎勵金費用衛福部發放金額與單位實際造冊不符,或申報相關疑義?
A:
1. 有關重症患者照護獎勵金費用衛福部發放金額與單位實際造冊不符,本會共計彙整代轉50件(台北市:6件、新北市:9件、宜蘭縣:3件、花蓮市:2件、桃園市:9件、台中市:8件、彰化縣:2件、嘉義市:4件、台南市:2件、高雄市:5件)。
衛生福利部說明彙整:
(1)111年9月29日以公文通知醫院在案,須請醫院釐清內部通報情形:3件、完成撥款:30件、該醫院為就地收治醫院,無通報重症患者:5件、無通報重症患者:1件、完成撥款,醫院自行發現通報有誤,已繳回款項:1 件、醫院來函詢問計算原則或須請醫院釐清內部通報情形,衛福部再次公文回復:9件、通知醫院重症人日數:1件。
(2)其他疑義公文亦有敘明。申報疑義會員應向所屬醫院反映溝通。
2.若醫院或人員對於津貼或獎勵費用發放落差有疑義,可透過衛福部官方網站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所列各項津貼及獎勵費用諮詢電話提出申訴。
與執業相關問題
Q:想詢問呼吸治療師是否可執行侵入性抽動脈血之行為?以及可否由A-linE抽血驗ABG?
經查證呼吸治療師法中業務範圍並無明確指出可行或不可行侵入性治療,但護理人員法第24條清楚告知護理人員業務包括醫療輔助行為,而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經衛署醫字第0900017655號公告內包含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另於
1.衛署醫字第0950005061號書函指出抽血檢驗屬醫療輔助行為,係提供醫師診斷與治療之參考數據。抽血得由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依醫師指示為之。
2.衛署醫字第0930022696號函中提到【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用穿刺(puncture);或採用皮膚切開術(incision of skin);或將器械,外來物置入人體來從事診斷或治療之行為,均屬之。
故基於上述資料,想詢問呼吸治療師可否執行puncture blood gas之行為?以及可否由A-linE抽血驗ABG?
A:
您好,經醫療政策委員會共識討論回復如下:
1.是否可執行侵入性抽動脈血之行為?動脈穿刺採血屬於侵入性的醫療行為,必須由醫師親自採檢
2.是否可由A-line抽血?由各醫院授權下執行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與法規相關問題
Q1-1:辦理『執業』、『歇業』,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
A1-1: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離職應於30天內(第30天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完成歇業程序;執業登記屬於事前審查,應於報到時完成,執業登記完成始可於機構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與紀錄。
Q1-2:『歇業』與『停業』有何不同?
A1-2: 一般離職,依法辦理『歇業』;如為留職停薪,如進修、育嬰假等申請核准,應辦理停業,復職時辦理復業,但如果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先辦歇業,恢復上班時,再辦理執業登記。
Q1-3:辦理『停業』,復職後未辦理復業,超過一年,應如何處理?
A1-3: 依照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復職後,如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將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即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為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程序上復職時立刻辦理復業申請,超過時間未辦理,應具『衛生局醫事人員未辦理業態異動意見陳述書』說明並盡速申請辦理。
Q1-4:呼吸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將有何影響?
A1-4: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20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以及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5:呼吸治療師是否能兼職?
A1-5: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6:請問有遇過醫院不開離職證明,可是專業人員卻要離職時,沒有"離職證明"如何是好?
A1-6: 沒有"離職證明"還是可以辦理註銷申請,要填寫「具結書」不得委託別人代理,要簽名及蓋章,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具結書」請恰各縣市衛生局索取
與繼續教育相關問題
Q2-1:領取執業執照後,又服務院所異動兩次,應何時更換『執業執照』?
A2-1: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領得醫事人員證書未逾五年而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同時應備齊120繼續教育學分,始得換照。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與臨床訓練相關問題
Q1:請問執行呼吸治療師PGY的醫院資格為何?全聯會是否有制定完成PGY之必要條件?(如完成個案報告等)
A:1.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醫院,須通過教學醫院評鑑,參考網址:https://www.jct.org.tw/cp-172-2800-6d65b-1.html
2.無,請參考台灣呼吸治療學會之能力晉升制度: http://www.tsrt.org.tw/examines.asp?id=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