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與可信賴專業活動EPAs資訊相關問題

Q1:如果第一次評核結果為level 4(可獨立執行),後續還需重覆評核嗎?仍建議至少兩次?(如可信賴活動評量進展、獨立時機、信賴等級維持其共識)
A:以提供氧氣為例,先經過1次技能評核後,ad hoc EPA-base assesment 等直接觀察評量,須符合目前規劃最低次數兩次,最晚6個月須達信賴等級 level 4新進醫事人員「第一次」評量很少會能 level 4,(請育嬰假超過一年,重返工作崗位的評量,比較會有可能是此情境),建議因應真實狀況受評者及早評,才能看出學習成長曲線。
 
Q2:EPA評量,若同一份評量,不同老師的評核結果不同,應該如何探討與改善?
A:ad hoc EPA-base assesment在多人多次觀察下,不同老師的評量結果雖會有不同觀點,但集合眾人智慧可成為客觀判斷。各醫院的計畫主持人或教學負責人須接受計畫主持人訓練,並擔任單位種子教師,訓練臨床教師,與教師建立信賴等級內部共識,搭配核心能力一起看(如溝通能力等),非只看技能,教師經過練習及討論後就能有成熟的經驗判斷,可慢慢縮小評量差距。
 
Q3:PGY已有多項技術評核了,可以跟技術評核一起完成嗎?否則學員壓力很大。"
A:技術評核可整合進EPAs第六項進展所需相關資訊項目之一,屬臨床訓練的初期項目。對學員而言是在「自然」執業情境下接受直接觀察,可經由教師具體回饋,反思知道自己的表現是否被信賴,秉持「成長」思維,可有具體進步,是專業養成必經過程,但對教師而言,設計臨床訓練是項挑戰,需要耗費較多心思。
 
*補充事項
補充1.:希望能有個討論共識會,表達大家疑問。您能報名112年度7/22在高醫或8/26在林口的呼吸職類師資培育研習營落實勝任能力導向之呼吸治療教育:EPAs之實務應用」
補充2:EPAs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考量全省各醫院人力困境,設定最低要求次數,可視醫院資源彈性調整,唯不得低於最低要求次數,如窒礙難行,可於反映管道向委員會反映,於進行滾動式修正調整時,納入討論。
 

Q4:每個EPA規定PGY進入訓練6個月要可達到level 4,這個訓練6個月是指從到職開始算,還是比如說我將某項EPA規劃於第二年,在第二年專業階段訓練6個月內達level 4即可?EPA-7呼吸窘迫的處置,內容其中就有包含ECMO或NO之類的治療,但這些課程內容卻都是規劃在專業課程階段(13-24個月)。如果要在PGY到職前6個月EPA-7就要level 4是有點困難的 。

A:情境一:到職6個月、情境二:原計畫安排(第二年專業階段訓練6個月內)之核心課程、情境三:在地化考量,學員會實際接觸此任務開始,採自主學習(SOP、工作手冊、線上影音課程等)及臨床課程( 模擬演練、床邊示範、模擬情境及EPA ad hoc評量等) ,上述三種情境之安排皆認列,執行面可彈性搭配。

 

Q5:進行EPA ad hoc時,PGY評量次數如何安排?

A2每位PGY的次數會隨著個別能力不同有差異,以PGY 1~12個月為例,說明範例如下:

EPASQA

與獎勵金相關問題

Q1:我們醫院工作病房內111年05月有收治確診肺炎患者,醫師及護理人員都有申請1班1萬元的獎勵金,但RT 卻沒有;111月10月病房再次有病患確診(原呼吸器依賴病人),陸續共5個,目前詢問醫院感控師,表示呼吸治療師不在名單內?

A: 會員對於重症患者照護獎勵費用發放有疑義,均請透過所屬地區公會行文至全聯會,全聯會彙整代轉各項狀況,協助會員爭取。

 

Q2:重症患者照護獎勵金費用衛福部發放金額與單位實際造冊不符,或申報相關疑義?

A:

1. 有關重症患者照護獎勵金費用衛福部發放金額與單位實際造冊不符,本會共計彙整代轉50件(台北市:6件、新北市:9件、宜蘭縣:3件、花蓮市:2件、桃園市:9件、台中市:8件、彰化縣:2件、嘉義市:4件、台南市:2件、高雄市:5件)。

衛生福利部說明彙整:

      (1)111年9月29日以公文通知醫院在案,須請醫院釐清內部通報情形:3件、完成撥款:30件、該醫院為就地收治醫院,無通報重症患者:5件、無通報重症患者:1件、完成撥款,醫院自行發現通報有誤,已繳回款項:1 件、醫院來函詢問計算原則或須請醫院釐清內部通報情形,衛福部再次公文回復:9件、通知醫院重症人日數:1件。

      (2)其他疑義公文亦有敘明。申報疑義會員應向所屬醫院反映溝通。

2.若醫院或人員對於津貼或獎勵費用發放落差有疑義,可透過衛福部官方網站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所列各項津貼及獎勵費用諮詢電話提出申訴。

與執業相關問題

Q:想詢問呼吸治療師是否可執行侵入性抽動脈血之行為?以及可否由A-linE抽血驗ABG?
經查證呼吸治療師法中業務範圍並無明確指出可行或不可行侵入性治療,但護理人員法第24條清楚告知護理人員業務包括醫療輔助行為,而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經衛署醫字第0900017655號公告內包含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另於
1.衛署醫字第0950005061號書函指出抽血檢驗屬醫療輔助行為,係提供醫師診斷與治療之參考數據。抽血得由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依醫師指示為之。
2.衛署醫字第0930022696號函中提到【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用穿刺(puncture);或採用皮膚切開術(incision of skin);或將器械,外來物置入人體來從事診斷或治療之行為,均屬之。
故基於上述資料,想詢問呼吸治療師可否執行puncture blood gas之行為?以及可否由A-linE抽血驗ABG?

A:

您好,經醫療政策委員會共識討論回復如下:

1.是否可執行侵入性抽動脈血之行為?動脈穿刺採血屬於侵入性的醫療行為,必須由醫師親自採檢

2.是否可由A-line抽血?由各醫院授權下執行之醫療業務範圍及項目。

與法規相關問題

Q1-1:辦理『執業』、『歇業』,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
A1-1: 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離職應於30天內(第30天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完成歇業程序;執業登記屬於事前審查,應於報到時完成,執業登記完成始可於機構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與紀錄。

Q1-2:『歇業』與『停業』有何不同?
A1-2: 一般離職,依法辦理『歇業』;如為留職停薪,如進修、育嬰假等申請核准,應辦理停業,復職時辦理復業,但如果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先辦歇業,恢復上班時,再辦理執業登記。

Q1-3:辦理『停業』,復職後未辦理復業,超過一年,應如何處理?
A1-3: 依照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復職後,如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將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即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為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程序上復職時立刻辦理復業申請,超過時間未辦理,應具『衛生局醫事人員未辦理業態異動意見陳述書』說明並盡速申請辦理。

Q1-4:呼吸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將有何影響?
A1-4: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20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以及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5:呼吸治療師是否能兼職?
A1-5: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1-6:請問有遇過醫院不開離職證明,可是專業人員卻要離職時,沒有"離職證明"如何是好?
A1-6: 沒有"離職證明"還是可以辦理註銷申請,要填寫「具結書」不得委託別人代理,要簽名及蓋章,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具結書」請恰各縣市衛生局索取

與繼續教育相關問題

Q1-1:領取執業執照後,又服務院所異動兩次,應何時更換『執業執照』?
A1-1: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

領得醫事人員證書未逾五年而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同時應備齊120繼續教育學分,始得換照。

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Q1-2:

我想詢問呼吸治療師積分及執照到期相關問題,我在107/9/12 考試及格並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於108/4/8 就職,並於108/9/30離職。

那我預計於今年重新執業,想請問:

1.這樣適用6年/120積分,還是歇業超過2年  1年內/20積分

2.如果是用前者,換照時間到尚未取得目標積分,有無補救措施?

A1-2:

1.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1

第 6 條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四條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三、醫事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於具有多重醫事人員或兼具有師級及生(士)級之同一類醫事人員資格者,須分別均逾二年。
專科醫師依前項規定應備之文件,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三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據第六條所示,若您預計今年要執業,應為出示1年內接受超過20積分以上之證明

但因後續所發執照為當地衛生局,請先行電詢預計執業地之衛生局為準。

2.上課資訊請參考

學會:http://www.tsrt.org.tw/announcements.asp

全聯會:https://reurl.cc/QZ5xXo

與臨床訓練相關問題

Q1:請問執行呼吸治療師PGY的醫院資格為何?全聯會是否有制定完成PGY之必要條件?(如完成個案報告等)


A:1.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之醫院,須通過教學醫院評鑑,參考網址:https://www.jct.org.tw/cp-172-2800-6d65b-1.html

     2.無,請參考台灣呼吸治療學會之能力晉升制度: http://www.tsrt.org.tw/examines.asp?id=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