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110年7月19日)

要點修改歷程:

109年3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682號函頒
109年4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975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09年5月8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73 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09年5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287號函修正第4點
109年12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7192號函修正第4點
110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49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110年7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463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4點

★有關呼吸治療師部分:

(五) 重症患者照護:醫療機構收治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

按收治使用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師。

★網址: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847-52289-205.html

★下載:1100719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

 

二、轉衛生福利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110年7月20日)

作業須知修改歷程:

109 年5 月11 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955 號函頒
109 年6 月20 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833 號函修正
110 年2 月8 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90 號函修正
110 年7 月20 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781 號函修正

★有關呼吸治療師部分:

(五) 重症患者照護獎勵:

1、獎勵對象:收治COVID-19疑似或確診個案,並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重症患者之醫療機構。

2、獎勵基準:按收治COVID-19確診或疑似個案重症患者人數,以及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照護獎勵費用,並應全數分配予實際執行照護之呼吸治療師。

3、申請程序:同本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六) 急救責任醫院防疫獎勵:

1、獎勵對象:設有二十四小時急診部門之急救責任醫院。

2、獎勵基準:

(1)本部公告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之急診醫療重度級醫院: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者,每月給予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者,每月給予九十萬元。

(2)本部公告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之急診醫療中度級醫院:每月給予六十萬元。

(3)本部公告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名單之急診醫療一般級醫院:每月給予三十萬元。

3、前目獎勵費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呼吸治療師、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網址: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847-53154-205.html

★下載:

1100720執行COVID-19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

執行COVID-19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轉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防疫獎勵諮詢窗口及執行進度查詢】,網址: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190-62323-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