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本會近期收文有關-

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來函提及,語言治療師法第12條規定: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為語言治療師業務。

 

呼吸治療師法第13條規定: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時勿違其他醫事專業法所載明之業務範疇,以免觸法。

 

公文請查收。

 

謝謝大家

 

全聯會 秘書處敬上

公文1081212(新北市語言公會-函請轉知所屬會員勿違其他醫事專業之業務範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