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各位會員,大家好:

 

  近期公會收到新北市政府裁處書,載明有位會員在108年執行醫院指派居家醫療及長照2.0業務時,無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申請報備支援執行業務,依呼吸治療師法第22條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鍰新台幣1萬元整。

 

新北市公會提醒會員朋友,無論「事前報准」或機構造冊「申請報備」,皆需事前申請,若經查未申請,必有裁罰,提供相關公文請會員協助提醒其他同仁與公會會員,詳請請查看附件,謝謝。

 

衛生福利部函-得簡化支援報備公文

 

感恩

秘書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