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各位會員,大家好:

 

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於111年初時函請全聯會協助呈情衛生福利部函釋及爭取對於居家呼吸照護所聘任之居家護理師,從事居家護理業務可依法申請該項給付,如新北市公會發文所示。

 

而經過全聯會多次開會進行溝通,已取得衛生福利部共識,感謝全聯會致力於呼吸治療師的爭取並維護權益,給予呼吸治療師開立的居家呼吸照護所,能更多發揮專業的空間,也感謝本公會理事(同全聯會理監事)持續推動及追蹤,以致獲得圓滿解決、達成雙方共贏。

 

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1月9日公告修正「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8月28日回文說明:聘有專任護理人員之居家醫事機構納入可提供CD02之特約單位資格之一,相關資訊如附件,請詳閱,謝謝

 

 

 附件相關資料下載:

 

附件1-(公告)「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衛生福利部公告(業經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9日衛部顧字第1111963026號公告修正)

附件4-公文(衛福部回復『居家呼吸照護所』聘有專任護理人員之居家醫事機構納入可提供CD02之特約單位資格之一)

  

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敬上